職工自愿加班 單位不付加班費合法嗎?
- 分類:行業動態
- 發布時間:2016.07.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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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件:紀某是某服裝有限公司職工,雙方協商一致,簽訂了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10月的勞動合同。合同約定:紀某實行計件工資制,月工資1800元加計件提成。
紀某為了增加收入,每天自愿加班1小時,每月平均能領取工資4000元,相同崗位的其他職工,最高領取3500元。2016年5月,紀某以家中有事為由,提出解除勞動合同。當日,經單位領導研究,同意與其解除勞動合同,并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,解除合同原因由勞動者提出、雙方協商一致后,解除勞動合同。勞動合同解除后,紀某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為由,要求單位支付每日1小時的加班費,被單位拒絕,于是,紀某將該公司訴至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。
庭審:庭審中,公司辯稱,對于職工加班,單位在員工手冊中作了具體規定。單位不鼓勵加班,因工作需要確需加班者,應提前提交加班申請單,加班必須經直接領導審批,總經理批準方可,否則不予認可。員工手冊特別注明,未經事先請示批準加班,延時不計入加班時間。員工手冊依法制定,并組織全體職工進行了為期1天的集中學習,職工人手一冊。紀某為增加收入自愿加班,不符合單位支付加班費的規定,請求駁回紀某的仲裁請求。
律師:沈陽職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劉安財指出,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19條規定,用人單位根據《勞動法》第4條之規定,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,不違反國家法律、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,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,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。所以公司的規章制度應該得到法律支持,紀某要求加班費得不到法律支持。